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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条形码申请

诸暨条形码申请

商品上的杭州条码应用于网上商店,是电子商务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原则恰恰是今天网络购物环境中,解除人们对充斥于网上的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后顾之忧的一剂良方,同时也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商诚信经营的保障措施。

网络零售需要商品条码

传统零售业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大的弊端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而网上商店却完全打破这样的格局,将世界变平坦,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成本,使得消费者不再蒙在鼓里。

但是,如果网上商店所销售的商品并非我们在超市商场见到的同一产品,新的信息不对称就产生了,从而滋生了人们对网上商店销售商品的质疑,导致对产品、对网商的不信任。

要想解决网上商店和实体店销售产品的同一性问题,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每一件商品都用商品条码来标识。

我们平时见到的商品条码如图1所示,条码符号下面的13位数字就是该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代码。按照商品条码的编码标准与原则,同一产品的代码必须保证一样,不允许出现一物多码,或一码多物。

13位数字中的690是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分配给中国的前缀码(目前691、692、693、694、695也都分配给中国正在使用中),6901234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给我国某一生产制造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56789是生产制造企业自行分配给某一产品的商品项目代码,2是依据国际标准计算出来的校验码。由于每一个码段的分配都是唯一的,保证了该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该产品的代码在全世界任何一家商场都是唯一存在的。

在物联网时代下商品条码的应用不仅仅局限于零售结算,其多种功能已被社会所熟悉和接受,由此进入了深层次的发展阶段。

商品条码让网络零售参与方受益

近年来“我查查”等商品信息核验软件为公众带来了方便,满足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价格信息的即时了解,通过手机扫描商品条码实现了商品信息的查询核验。在越来越多的产品追溯系统中,以商品条码作为追溯码的案例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商品条码的应用不仅仅局限于零售结算,其多种功能已被社会所熟悉和接受,由此进入了深层次的发展阶段。通过其编码唯一性特点,成为标识产品的载体,广泛应用于供应链管理、产品追溯系统、跨境电子商务中。

网上商店为什么要用商品条码呢?一些大型网络商店与供货商联手,推出所谓的“低价赔款”的营销活动,那是因为同一产品在传统销售渠道中的代码与网上商店中的代码永远不一致,甚至在不同网上商店销售的都不一样,就是钻了不使用商品条码的空子,使消费者无法了解、确认、比较商品信息。正确方法是,网商所销售的商品如果是采购而来,通过商品条码可以确定该商品的生产企业,并保证该商品与传统零售渠道中的产品完全一致。网商销售的商品如果是自己加工或委托加工,并以网商的自有品牌销售,则应由该网商申请独立的厂商识别代码,网商通过给自己的商品赋予商品项目代码保证其全球唯一性,由此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当电商交易平台上的商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商品条码进行标识,无疑在昭告消费者其产品的品质保证。因为只有正式加入国际GS1组织,才能成为GS1的系统成员并获得全球唯一的厂商识别代码。通过给自己所售产品赋予商品项目代码,使产品在网上网下具有唯一商品代码,确保了产品标识的唯一。

人们在交易过程中,通过采集商品条码信息,自动生成订单。在后续的结算、配送、运输等环节,都以商品条码作为关键字进行追踪溯源,实现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融合,提高了供应链的效率,对实现产品追溯起到了核心作用。

其实,为了解决网络购物中的信用问题,我国几个主要的电商交易平台都推出了相关的举措。

二维条形码最早发明于日本。它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它具有条码技术的一些共性:每种码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个字符占有一定的宽度;具有一定的校验功能等。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

条形码主要是一个识别的作用,是把计算机所需的数据用一种条形码来表示,然后将条形码数据转换成计算机可以自动阅读的数据。条形码技术包括条形码编制规则,条形码译码技术,条形码印刷技术,数据通讯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等,它是一门综合技术。

任何一种条形码都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形码编码规则和有关技术标准,由条和空组合而成。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共有四十多种条形码码制。它是意义对应的,便于商家统计商品销售进货情况。

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南京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七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南京办事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有识别代码,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第八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九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系统成员证书》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协识别代码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南京办事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用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南京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具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备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系统成员编制的商品条码,应当自编制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们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水设计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不得使用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必须经南京办事处认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印刷企业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印刷委托人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商品条码。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第二十条 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原版胶片制作者不得向委托人、订制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向非委托人非订制者提供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逐批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商)品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对目录中规定的产(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印在其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第二十四条 企业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商品条码的,应当到南京办事处备案。第二十五条 经销企业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  (一)必须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  (二)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  (三)使用伪造、冒用或已注销商品条码的;  (四)使用不合格商品条码的。第二十六条 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南京办事处审查备案。  经销企业使用店内码应当优先选用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推荐的EAN系统店内码。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 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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