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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条码需要多少钱?

作者:杭州鼎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5 08:29:55

大家在生活当中,经常看到黑白条的条形码,但并不知道这些条形码到底代表什么,商品条形码有什么用处。

杭州条形码有很多不同类别,显示的信息各不相同,作用也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代表产品类别,比如香烟上的条码,同一种香烟上的那个13位的条码,都是一样的.这个条码叫EAN-13码,又叫商品码,需要去相关部门注册,才能使用.也可以在Barcodestalk官网购买,直接选择数量、商品码类型就可以;

2.代表产品类别以方便管理.这个通常大家在超市看的比较多.超市里面有些产品上面本身没有上面一条所说的EAB-13码,那么超市会根据不同类别来贴上超市内部定义的条码.

以上两种其实用处是一样的,不同处在于第一种是要注册申请的,或者向国际编码中心GS1授权的Barcodestalk购买,第二种是企业内部制定的规范.

3.代表单独的产品.通常都是作为序列号.比如家电铭牌上都有一个条码,这个条码是唯一的,只代表一个产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库存\质保等管理.

4.特殊行业管理.比如邮政就有专门的码种用于管理,在信封的背面就能看到.

5.防伪.通过后台数据库,每一个条码都有唯一对应的数据.扫描数据传输到电脑里就能和数据库里面的数据做对比.这个条码内容通常是随机生成的.主要用于彩票\火车票\飞机票\优惠卷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玩具;(三)日用化学品、农药;(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商品条形码常见问答:1、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2、位数字的代码结构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三部分组成。3、商品代码的前2或3位数字,由物品编码协会(GS1)统一分配。4、厂商识别代码是指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一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由7~10位数字组成,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负责分配和管理。5、商品项目代码由5~2位数字组成,一般由厂商编制,也可由中国物品编码负责编制。注意事项:商品条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不同。商品条码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并且的商品标识。

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它是当今应用最广泛、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常见的多为一维条码,如商品条码。一维条码虽然具有可靠性高、实现了实时快速数据采集和标准统一等显著特点,但其信息容量较小,一般只有几十个字节,其信息仅仅记录了某个物品的编号,至于此编号代表的内容却需要查询数据库才能确定,因此,其应用具有局限性。适应应用的需求,二维条码应运而生了。常见的二维条码有PDF417码、Code49码、DataMatrix码、MaxiCode码、QR码等。二维条码以其信息容量大、具有良好的容错能力以及优于一维条码的编码特性和译码的高可靠性等优点,迅速在国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医疗保健、工业过程控制、商业、金融、海关及政府管理等多个领域得到应用。

与一维条码仅对物品进行索引不同,二维条码可以对物品进行"描述",甚至可以把照片和指纹包含之中,当然也可以把一张报表中的关键信息编制在其中,实现更大数据量的实时采集。

将二维条码应用在高速公路上,推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二维条码通行券应用方案传统的高速公路收费往往是人工售票,车辆上路时就需要买票,且票据往往是多张不同面额的票据的组合。如果车辆改变目的地,则需要补票或退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联网收费成为必然。于是出现了通行券(卡)。车辆上路时,只需从入口领取记录了入口信息的通行券(卡),车辆下路时,交回通行券(券),计算通行费,缴费。充当通行券(卡)的介质目前主要为纸质磁性券和非接触式IC卡,曾经用过的磁卡和接触式IC卡已逐渐退出此领域。

纸质磁性券是一次性使用的,也是最早投入使用的通行券,但其成本一直较高。非接触式IC卡则需要回收,重复使用。理论上讲,IC卡可以使用几十万次甚至上百万,但实际应用中受到卡的损坏和流失等因素影响,其寿命远远低于理论值。现在业内一般可接受的日流失率为2‰~3‰,也就是其实际寿命只有约300次。此外IC卡的重复使用给卡的调配和跟踪管理出了不少的难题,增加了运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非接触式信息不可见,必须依赖设备进行读写,不能适应有系统路段和无系统路段混合收费的要求,往往会造成已开通的路段开开停停,以完成新系统的接入和调试。

二维条码通行券方案则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该方案的主要作业流程是:

入口

由操作员输入车型信息,系统将日期、时间、入口站、车道、操作员工号等信息进行编码和加密,条码打印机依据加密后的信息生成二维条码,打印出二维条码通行券,同时打印相关明文信息。

出口

收费员将通行券送入条码识读仪,由条码识读仪自动识读条码信息,自动计算票价,并将信息加以显示,同时打印出通行费收据。

该方案的特点是:

1.管理简单

一次性使用,无需跟踪管理、调配等,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可靠性高

携带明文信息,无法自动识读时,可依靠明文信息完成收费。

3.自纠错和信息还原能力强

对非恶意折损的通行券均能正常识读。

4.适应性强

适合于联网收费、单一路段收费和有系统路段和无系统路段并存时的混合收费。

5.设备标准化,通用程度高

打印机和识读仪均为工业化通用产品,不会对单一厂家形成依赖。

6.成本低该方案推出后,得到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交通部科研部门以及系统开发商的普遍欢迎,甚至引发了业内对中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采用何种通行券的大讨论。交通部在200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通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0]463号文)中,第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同一联网收费区域内应采用相同类型和数据格式的通行券(卡),一般情况下宜选择多次重复使用的非接触式IC卡、一次性使用的纸质磁性券或一次性使用的纸质二维条形码券。即将实施的国家标准《公路收费方式》也作了同样规定。

在推出应用方案的同时,也进行了设备和系统的准备。北洋电气集团依据自身优势,开发出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条码打印机(支持多种二维条码)和二维条码通行券识读仪以及二维条码通行券应用系统。条码打印机和识读仪的各项性能指标均可与国外产品相媲美,均填补了国内空白。其中,适应用户管理的需要,通行券识读仪设计了一封闭式票箱,通行券识读通过后,自动进入票箱,做到人券分离,避免重复识读及可能出现的员工作弊。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二维条码通行券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也将被证明为最适合中国国情的通行券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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